宝山经济发展区优惠政策
| 招商引资政策 |2011-09-24
一、经济区实行灵活的经营方式。凡在经济区内投资办实业的可以租借厂房、办公用房或以合作方式由经济区提供土地,企业自行投资建房,自主经营,独立管理。土地及建筑物可向国家申请房地产权证,房产及生产经营设备所有权永归投资人所有。土地投资年限1-50年,合作条件采取50年期一次性付款,每亩最高价8万元。租赁厂房月租费每平方米10-20元。
二、经济区税收政策按国家规定征收,其中除增值税、附加税、营业税按国家规定税率计征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规定,根据项目不同税率实行按销售、营业额带征。企业成本列支范围放开。税后净利润由企业自主分配。
三、经济区实行多种优惠待遇
(一)对企业按政策规定带征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经济区分别给予奖励:
1、工业产品生产销售行业0.75%
2、工业性修配、修理、安装、修缮行业1%
3、其他商贸性行业0.4%
4、建材商贸行业0.2%
5、广告行业2.7%
6、咨询服务行业3.5%
7、饮食饭菜行业2.1%
8、其他行业0.75%
(二)对年度获得先进企业荣誉的单位,按当年度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按经济区财政分成实得部分,扣除已奖励企业后,属经济区所得部分再分别按企业所得税的50%和个人所得税的30%比例实行奖励。经济区管理减半收取。
(三)对进入区内开办实体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连续三年享受上缴的企业所得税按经济区财政分成实得部分全额奖励,个人所得税按实得部分的50%奖励。经济区管理费减半收取。
(四)对从事房产开发经营企业,建筑装潢等行业的营业税,年交税20万元以上增设年度贡献奖。按缴纳的营业税额按经济区财政分成实得部分的70%奖励企业。
(五)鼓励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允许企业在经济区注册,异地开设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六)在经济区内投资开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省、市经营者及工作人员,按政策规定,给予办理临时居住户口,投资者可按国家规定申请蓝印户口。
(七)经济区为进区落户企业,根据其资产、经营情况提供信贷担保。建造厂房时资金确有困难,可以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后委托经济区垫资建造。
(八)经济区鼓励各界朋友、中介机构为经济区招商引资。凡为经济区介绍进区落户投资办企业者,按企业实际创造的地方财政收入扣除区财政提留后,连续二年,享受10-20%的提成奖励。
四、宝山区经济发展区招商管理服务:
经济区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良好的服务,国家工商、税务机关已在经济区建所,公交、邮电、金融机构、社保机构、会计事务所都进驻区内,为经济区配套管理服务。
经济区在上海虬江路917号、中山北路959号、宝山区盘古路436号设立办事处,中山东二路446号、武胜路497号派有专职办事员,与沪太路8885号(总部)具有同样服务功能、为客户提供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企业代码、进区建房执照、用电用水、房地产权证等一门式的指导服务。并在中山北路办事处,宝山区盘古办事处增设二个税收征收点,便于企业就近缴税